前 言
本指南由中国拍卖行业协会法律咨询与理论研究专业委员会组织编写。
本指南参与起草单位:北京市雨仁律师事务所、江苏省国大拍卖有限公司、河北如意山海拍卖有限公司、四川旗标拍卖公司、西安市公物拍卖行有限责任公司、浙江广润拍卖有限公司。
本指南主要起草人:栾政明、欧树英、刘燕、王同明、张修宇、陈溪川、申升、靳松、范小强、潘月秀、信君芳、王凤、刘玉娇、张梓瑶、王苒、张琦。
本指南将根据试行反馈情况持续进行完善更新,欢迎各拍卖企业及从业人员在实践过程中,随时为本指南提供宝贵建议(邮箱:zhangqi@caa123.org.cn)。
砂石土拍卖指南
1 范围
本指南确立了砂石土拍卖的主要程序与基本要求。
本指南适用于砂石土拍卖活动,包括现场拍卖和网络拍卖。
其他矿产品的拍卖可参照本指南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本指南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指南。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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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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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84-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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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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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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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85-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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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卵石、碎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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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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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674-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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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拍卖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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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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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052-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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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资源拍卖中心运行服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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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Z/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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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6-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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砂石行业绿色矿山建设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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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B/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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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41-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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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术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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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术语和定义
SB/T 10641 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指南。
砂石土拍卖
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砂石土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拍卖标的包括以下内容:
——砂石类矿山采矿权人依照采矿许可开采的建筑用石料;
——河道采砂权人依照采砂许可开采的砂、卵石;
——海砂采矿权人依照采矿许可开采的砂石;
——非砂石类生产矿山在其矿区范围内按照矿山设计或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剥离、井巷开拓、选矿产生的,经该矿山井巷填充、修复治理及工程建设等综合利用后的剩余砂石料;
——对经批准设立的工程建设项目和整体修复区域内按照生态修复方案实施的修复项目,在工程施工范围及施工期间采挖的除项目自用外的剩余砂石料;
——因吹填固基、整治疏浚河道、航道和涉水工程产生的砂石料;
——航道疏浚工程产生的海砂;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废弃砂石土;
——执法部门依法处置的被查封、扣押、没收的砂石土;
——其他可以依法拍卖转让的建筑用砂,建筑用卵石、碎石和粘土以及未达到工业指标但具有交易价值的砂石土。
4 前期准备
4.1 标的了解
4.1.1 拍卖人应当向委托人了解拍卖标的的基本情况,包括拍卖标的品名、权属、现状、规格等级、数量、瑕疵、存储场所、清运路线、交通条件、环保措施、基础设施与临时配套设施等。
4.1.2 对于现有砂石土,拍卖人可商请委托人或委托人代表,通过划线或设置警示标志等合理方式,标明被拍卖的砂石土范围。
4.1.3 拍卖人应向委托人了解各项拍卖具体要求,包括竞买人资格、拍卖标的装运、施工、成交价款和履约保证金结算等。
4.2 拍卖方案
拍卖人应当根据拍卖标的的实际情况,制定科学、合理、专业的拍卖方案。
拍卖方案可包括以下内容:
——拍卖项目概况;
——委托人需要的服务要求;
——拍卖服务工作遵循原则;
——拍卖服务工作模式;
——主要法律法规和文件依据;
——拍卖服务工作流程图;
——拍卖服务工作进度计划;
——拍卖服务工作人员配备;
——拍卖服务工作场地设施设备;
——拍卖前准备工作;
——拍卖会组织实施;
——拍卖会后工作;
——特殊情况处置和风险防控预案;
——营销宣传策划方案。
5 拍卖委托
5.1 委托人应提供的资料
委托人委托拍卖砂石土,应提供下列资料:
a) 身份证明:
1) 自然人应提供有效身份证件;
2) 法人或其他组织应提供有效注册登记文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
3) 委托人由代理人代为办理委托拍卖手续的,代理人应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和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b) 拍卖标的的产权证明或者其可以依法处分拍卖标的的证明及其他资料(以下材料根据具体情况选择提交):
1) 采矿许可证或河道采砂许可证;
2) 流域主管部门或水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河道采砂的批复;
3) 航道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4) 工程建设项目砂石土资源量评估报告、工程建设项目砂石资源利用方案及批复;
5) 土石料利用方案和矿山生态修复方案及批复;
6) 采砂可行性论证报告及批复;
7) 河道砂石采运管理单;
8) 行政机关准予销售的批准文件或会议纪要;
9)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
10) 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11) 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
12) 砂石生产、购买证明或其他权属来源证明。
c) 拍卖标的的瑕疵情况说明。
d) 拍卖人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1) 起拍价参考资料;
2) 其他资料。
5.2 委托拍卖合同
5.2.1 委托拍卖合同的签订
拍卖人接受拍卖委托,应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拍卖合同,委托拍卖合同的格式和内容可参考附录 A。
5.2.2 委托拍卖合同的管理
拍卖人应建立委托拍卖合同管理制度,明确相关岗位职责,全过程动态化管理。
6 拍卖会资料
拍卖人应根据标的情况编制拍卖资料。拍卖资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拍卖标的资料;
——起拍价参考文件;
——商务说明;
——竞买协议;
——拍卖规则;
——竞买须知。
7 拍卖公告
7.1 公告的发布
拍卖人应根据拍卖标的情况确定公告期限和内容,并在报纸或其他新闻媒介上发布。
7.2 公告的内容
拍卖公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a) 拍卖时间、拍卖方式、拍卖平台的名称或拍卖地点;
b) 拍卖标的;
c) 拍卖标的展示时间、地点;
d) 参与竞买应办理的手续:
1) 竞买保证金或保函的数额以及交纳截止时间;
2) 获取拍卖文件的途径和申请报名的起止时间及方式。
e) 需要公告的其他内容。
7.3 公告时间
7.3.1 拍卖人应当在公开拍卖日 7 日前发布公告。
7.3.2 拍卖公告发布期间,公告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按原发布渠道重新发布拍卖公告或者变更拍卖公告。涉及砂石产品的数量、品质等重大变化的,拍卖公告时间应当按照本指南 7.3.1 的规定顺延。
8 拍卖会准备
8.1 标的需要特殊审批的,委托人应取得相应审批以满足拍卖要求。
8.2 拍卖人应提前确定拍卖会相关事宜,包括:
——实施方案;
——日程安排;
——岗位设置;
——人员分工;
——其他事项。
9 竞买登记
9.1 竞买人办理竞买手续,应提供身份证明。
9.2 竞买人应按要求交纳竞买保证金或提供银行保函。
9.3 竞买人应与拍卖人签署竞买协议,提交竞买人登记表并取得竞买号牌。竞买协议格式和内容参见附录 B 。竞买人登记表格式和内容可参考附录 C。
9.4 竞买人可自行参加竞买,也可委托其代理人参加竞买。
10 标的展示
10.1 拍卖人应于拍卖前公开展示拍卖标的,提供查看拍卖标的的方式及信息资料。
10.2 拍卖标的展示时间不少于 2 日。
10.3 竞买人要求现场踏勘的,由拍卖人协调委托人组织。
10.4 拍卖人应协调委托人向竞买人介绍标的情况、解答疑问。
11 拍卖会
11.1 采用现场拍卖方式的,拍卖人应预先布置拍卖会现场,发放会务资料。
11.2 拍卖会应当按照下列流程进行:
1) 拍卖师点算竞买人;
2) 拍卖师介绍拍卖标的的简要情况;
3) 拍卖师宣布拍卖规则和注意事项;
4) 拍卖师报出起拍价;
5) 竞买人应价;
6) 拍卖师根据场上最高应价和保留价情况宣布成交或不成交。
11.3 采取网络拍卖方式的,拍卖活动应履行 GB/T 32674-2016 第 7 章确立的程序。
11.4 拍卖开始前,拍卖人应告知竞买人以下注意事项:
——有无优先购买权人参与竞买,及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方式; ——拍卖中止或终止的情况及处理措施;
——拍卖标的的瑕疵并声明拍卖人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拍卖会资料的勘误;
——可能影响竞买人竞买的其他事项。
11.5 拍卖人在拍卖时应制作拍卖笔录,拍卖师、记录人、买受人应当场在拍卖笔录上签名。拍卖笔录的格式和内容可参考附录 D。
11.6 现场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和拍卖人应当场签署成交确认书。成交确认书的格式和内容可参考附录 E。网络拍卖成交的,具备签订网络成交确认书条件的,应当在成交后即时签订;不具备条件的,应当在交易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签订成交确认书。
12 拍卖的中止
12.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拍卖应当中止:
——委托人在拍卖会前以正当理由书面通知拍卖人中止拍卖的; ——公告公示期间发现拍卖标的的权属争议尚未解决的;
——拍卖标的存在委托人未声明的重大瑕疵的;
——因不可抗力或者政策变化应当中止交易的;
——出现其他依法应当中止情形的。
12.2 中止拍卖由拍卖人宣布。拍卖中止的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恢复交易。
13 拍卖的终止
13.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拍卖应当终止:
——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有关行政机关认定委托人对拍卖标的无处分权并书面通知拍卖人的;
——拍卖标的被认定为赃物的;
——发生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致使拍卖活动无法进行的;
——拍卖标的在拍卖前毁损、灭失的;
——委托人在拍卖会前书面通知拍卖人终止拍卖的;
——出现其他依法应当终止情形的。
13.2 终止拍卖由拍卖人宣布。拍卖终止后,委托人要求拍卖人再行拍卖的,应当重新办理拍卖手续。
14 拍卖成交结果公示
14.1 行政机关委托拍卖砂石产品成交的,拍卖人应协助委托人在签订成交确认书后 5 个工作日内进行信息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10 个工作日。应当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买受人的名称、住所;
——成交时间、地点;
——竞得砂石土的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名称、数量、起始价;
——砂石土成交价及缴纳时间、方式;
——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的方式及途径;
——应当公示的其他内容。
14.2 其他砂石土拍卖成交结果是否公示由委托人和拍卖人协商决定,公示内容可参照本指南 14.1 的规定。
14.3 本指南 14. 1 规定的成交信息公示无异议的,委托人与买受人应根据成交确认书签订砂石土买卖合同。
15 拍卖款项的结算
15.1 买受人结算
买受人应及时向拍卖人支付有关款项,包括:
——拍卖成交价款、履约保证金(由拍卖人代收的);
——拍卖佣金;
——约定的其他费用;
——代扣代缴的税费。
15.2 委托人结算
拍卖人与委托人应按约定进行结算,内容包括:
——拍卖人向委托人支付拍卖价款、履约保证金(由拍卖人代收的);
——委托人向拍卖人支付佣金;
——委托人向拍卖人支付约定的其他费用;
——委托人支付应由其缴纳的代扣代缴的税费。
16 拍卖标的的交付
16.1 拍卖人应向委托人和买受人出具拍卖成交的证明和有关材料。16.2 委托人和买受人应按照约定交付标的物,签署标的移交确认书。16.3 买受人需要办理砂石土运输、装卸、存储相关手续的,应在转运砂石土之日前办结。
16.4 拍卖标的物是否再次计量以拍卖公告为准。
17 档案
17.1 档案资料
17.1.1 拍卖人应妥善保管拍卖档案资料。拍卖档案资料一般应包括下列内容:
——委托拍卖合同、委托人的有关资料、证照复印件等;
——拍卖公告;
——拍卖标的资料;
——委托人有权处分拍卖标的的证明材料;
——起拍价参考资料;
——竞买协议与竞买登记文件;
——拍卖规则、竞买须知、商务说明等;
——拍卖笔录;
——成交确认书;
——砂石土买卖合同;
——砂石土交付的有关资料;
——拍卖未成交、中止和终止拍卖的有关资料;
——其他有关资料。
17.1.2 拍卖人应在拍卖标的价款结算完毕后 3 日内,将本指南 17.1.1 规定全部资料集结成册(纸质版或电子版)并报委托人存档。
17.2 档案管理
17.2.1 管理方式
拍卖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下档案管理方式,但不应混用:
——以拍卖会为单元将上述档案内容资料整理存档。
——以档案的各项内容为单元,按照年度或月度分类存档。 17.2.2 管理要求
拍卖档案应客观、准确、完整,并符合下列要求:
——建立档案目录和编号;
——指定专人管理;
——建立检索系统。
17.2.3 保管期限
拍卖档案的保管期限,自委托拍卖合同终止之日起计算,不得少于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