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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拍卖工作实施规程(试行)

宝恒拍卖 发布时间:2014/3/18 16:48:39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拍卖工作实施规程(试行)

(2013年4月2日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8次会议通过)

为了进一步规范全省法院司法拍卖工作,建立公正高效的工作机制,充分保护当事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省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一、法院审判、执行部门决定或者裁定对需要变现的涉案财产进行拍卖,应当制作《委托拍卖移送表》,随同以下材料移送本院或上级法院司法技术辅助部门:

(一)生效的法律文书;

(二)标的物的评估报告书或当事人确认价格的书面材料;

(三)标的物的权属证明及现状调查表;

(四)标的物的来源和瑕疵说明;

(五)其他相关权利人(担保物权人、优先购买权人、其他优先权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等)的基本情况;

(六)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材料、住址、通讯地址、联系方式、代理人的权限;

(七)拍卖的具体要求,包括拍卖标的物保留价、是否整体或者分零拍卖、拍卖方式(网络拍卖方式或传统拍卖方式)及对非国有资产拍卖当事人是否申请在交易所进行等;

(八)其他需要移送的材料。

二、省高、中级法院、海口海事法院司法技术辅助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收案工作,审查审判、执行部门移送拍卖是否符合规定,移送材料是否齐全。

经审查移送拍卖符合规定,移送材料齐全的,应当在收到移送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受理登记;移送材料不齐全的,收案时应通知审判、执行部门3个工作日内予以补齐;移送不符合规定或经通知逾期未能补齐材料的,应当在收到移送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通知审判、执行部门不予受理,并将材料退回。

三、各中级法院、海口海事法院司法技术辅助部门决定受理案件的,部门负责人应在签署受理意见的同时指定案件主办人与协办人。案件主办人与协办人应按规定及时将相关材料报送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辅助部门组织选择确定拍卖机构并办理相关委托拍卖手续。

四、以电脑随机方式选择确定拍卖机构的,原则上一案选定一家拍卖机构。但拍卖标的评估价在2000万元(含2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不含5000万元)以下的,应当选定两家拍卖机构联合拍卖;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的,应当选定三家拍卖机构联合拍卖。

采取联合拍卖方式的,以资质等级较高的拍卖机构为主拍机构,资质等级较低的拍卖机构为协拍机构;资质等级相同的,以电脑随机选定的第一家拍卖机构为主拍机构,其余的为协拍机构。

五、省高级法院司法技术辅助部门统一以电脑随机方式选定拍卖机构时,应当提前通知纪检监察部门指定专人到场进行监督。

电脑随机选定拍卖机构的过程与结果应制作笔录,经到场的监督人员与承办人签字确认后,由司法技术处负责人签发《电脑随机选定拍卖机构确认书》。

最高法院对拍卖标的物拍卖机构的选择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各中级法院及海口海事法院司法技术辅助部门应当在收到《电脑随机选定拍卖机构确认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与拍卖机构签订《拍卖委托协议书》,办理对外委托手续,移送相关材料。

七、拍卖标的物存在瑕疵的,法院司法技术辅助部门在委托时应当出具《委托拍卖标的物瑕疵告知书》予以说明。

八、拍卖财产经过评估的,评估价即为第一次拍卖的保留价;未作评估的,保留价由法院审判、执行部门参照市价确定,并应当征询有关当事人的意见。

九、拍卖机构接受委托后,应及时查看并熟悉拍卖标的物,发现拍卖标的物状况与拍卖委托书载明的内容不相符的,应及时书面向人民法院司法技术辅助部门提出。

十、对涉及国有资产的司法委托拍卖或当事人申请在交易所进行的司法委托拍卖,拍卖机构接受委托后,应于2个工作日内到交易所办理进场交易手续,与交易所签订进场拍卖协议书,并积极与交易所协调开展拍卖相关工作。

十一、拍卖机构负责草拟拍卖公告、竞买须知、竞买协议、拍卖成交确认书等拍卖相关法律文书,报法院司法技术辅助部门审定。

十二、拍卖机构负责联系公告媒体,并以拍卖机构名义发布拍卖公告。

拍卖动产的,应当在拍卖会7日前公告;拍卖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的,应当在拍卖会15日前公告。

十三、拍卖公告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拍卖的时间、地点;

(二)拍卖标的物类型、数量、规格,属不动产的,载明不动产所处地理位置等; 

(三)拍卖标的物瑕疵情况;

(四)拍卖标的物展示时间、地点; 

(五)参与竞买应当办理的手续; 

(六)拍卖标的物保留价、保证金数额及保证金账户;

(七)拍卖机构名称、地址及联系电话; 

(八)人民法院监督电话; 

(九)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

公告费用由申请执行人先行垫付。无论拍卖成交与否,均由被执行人负担。

十四、拍卖标的物在本省的,拍卖公告应同时在《海南日报》、《天涯法律网》和《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上登载;拍卖标的物在省外的,拍卖公告应同时在《天涯法律网》、《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和标的物所在地省级以上报纸登载。拍卖财产具有专业属性的,还应当在专业性报纸上进行公告;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的,还应当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选择一家以上发布。

公告须刊登在中缝以外的其他版面上,且明显、醒目的位置。内容必须合法、真实、客观,不得对拍卖财产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不得在节假日发布。

十五、拍卖机构负责对标的物进行展示,引领意向竞买人实地查看拍卖标的物。

十六、省高、中级法院及海口海事法院的财务部门负责拍卖保证金、成交款、佣金的代收代付管理。

申请执行人参与竞买的,可以不缴纳保证金。

十七、法院司法技术辅助部门应当在拍卖会5日前以书面或者在拍卖公告上明示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适当方式,通知当事人和已知的担保物权人、优先购买权人或者其他优先权人于拍卖日到场,无法通知或者经通知不到场的,不影响拍卖。

优先购买权人经通知未到场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十八、法院审判、执行部门及司法技术辅助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应当分别指派工作人员到拍卖会现场对拍卖活动进行全程监督。

十九、采取传统拍卖方式的,拍卖开始前,拍卖机构经认真审查竞买人身份后向其发放进场拍卖号牌;在交易所采取网络竞价方式的,竞买人办理完竞买手续的当日,交易所应向其发放登陆网络竞价系统的用户名及密码。

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依规定办理竞买手续后可以参加竞买。法律、行政法规对竞买人的资格或者条件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十、采取传统拍卖方式或网络竞价方式,均由拍卖机构的拍卖师主持拍卖会。拍卖师应当在拍卖开始前宣读竞买规则、竞买须知和注意事项,并说明拍卖标的物的瑕疵及相关情况。

二十一、采取网络竞价方式的,交易所应在拍卖会现场提供网络竞价相关设备及技术服务。竞买人可以在拍卖会现场,也可以在场外通过网络竞价系统参与竞价交易。

二十二、优先购买权人在拍卖过程中可以行使优先购买权,可以不参与竞价过程,有最高应价时,优先购买权人可以表示以该最高价买受,如无更高应价,则拍归优先购买权人;如有更高应价,而优先购买权人不作表示的,则拍归该应价最高的竞买人。顺序相同的多个优先购买权人同时表示买受的,以抽签方式决定买受人。

采取网络竞价方式拍卖的,优先购买权人通过网络竞价交易系统行使优先购买权。

二十三、采取传统拍卖方式拍卖的,拍卖成交后,拍卖机构应当当场与买受人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采取网络竞价方式拍卖的,拍卖成交后,拍卖机构应于当日与买受人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

二十四、拍卖事项完成后,无论成交与否,拍卖机构均应及时填写《人民法院涉案财产拍卖会现场记录》,并交人民法院现场监督人员签署意见。

拍卖机构应当对拍卖会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并形成音像制品提交给人民法院司法技术辅助部门。

二十五、拍卖成交的,拍卖机构应当于3个工作日内向法院司法技术辅助部门提交《拍卖成交报告书》。《拍卖成交报告书》应当包括接受拍卖委托情况、拍卖公告情况、拍卖宣传招商情况、拍卖过程、拍卖结果等内容,并附竞买报名情况、竞价记录表、拍卖公告、拍卖须知、拍卖会现场记录、拍卖成交确认书等相关材料。

拍卖未成交的,拍卖机构应当于3个工作日内向法院司法技术辅助部门提交《拍卖流拍报告书》。《拍卖流拍报告书》应当包括接受拍卖委托情况、拍卖公告情况、拍卖宣传招商情况、拍卖过程、拍卖结果、流拍原因分析等内容,并附竞买报名情况、拍卖公告、拍卖须知、拍卖会现场记录等相关材料。  

二十六、拍卖价款依据《拍卖成交确认书》的约定,直接缴交或汇入法院执行专用银行帐户。

拍卖价款自拍卖成交之日起7日内交齐,特殊情况需延期付款的,应当经当事人同意。逾期未能交齐的,法院应重新组织拍卖。重新拍卖时,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

二十七、拍卖过程中实际支出费用依下列不同情形分别处理:

 (一)拍卖未成交,或者非因拍卖机构、交易所的原因撤回拍卖、拍卖成交后被撤销的,拍卖机构、交易所为本次拍卖已实际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二)拍卖被撤回所造成的损失,当事人有过错的,由有过错方当事人承担; 

(三)保留价确定后,按照该保留价计算,拍卖所得价款在清偿优先债权和强制执行费用后无剩余可能,法院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重新确定保留价并进行拍卖后流拍的,拍卖费用由申请执行人承担;

(四)因拍卖机构或交易所违反规定致拍卖中止、撤回、撤销的,由该拍卖机构或交易所自行承担支出的费用。

二十八、拍卖成交的,拍卖佣金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标准,由买受人支付。

由两家拍卖机构进行联合拍卖的,主拍机构收取拍卖佣金的60%,协拍机构收取40%;由三家拍卖机构进行联合拍卖的,主拍机构收取40%,协拍机构各收取30%。

拍卖机构应当按进场拍卖协议约定向交易所支付进场交易服务费,该费用从拍卖佣金中扣除,由拍卖机构与交易所具体结算。

二十九、省高级法院发现下级法院在司法拍卖活动中有不当行为的,应当及时指令下级法院予以纠正,必要时,可以通知下级法院暂缓拍卖。

因情况紧急,经司法技术辅助部门负责人同意,可以口头通知,但应在3个工作日内补发书面通知。

三十、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应当决定暂缓或裁定中止拍卖:

(一)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法院认为需要审查的;

(二)人民法院发现执行依据可能有错误,需要按相关法律程序处理的;

(三)拍卖机构有关活动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四)拍卖现场出现影响拍卖正常进行情况的;

(五)竞买人串拍的;

(六)政府行政主管部门依职权认为不宜拍卖,法院认为需要审查的;

(七)案件双方当事人有意向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法院认为有必要暂缓或中止的;

(八)其他应当暂缓或中止拍卖的情形。

法院决定暂缓或裁定中止拍卖,应当及时通知拍卖机构、交易所及当事人。拍卖机构和交易所接到通知后,应当立即停止拍卖,并通知竞买人。

各中级人民法院、海口海事法院暂缓或中止拍卖的,应当及时将情况报告省高级法院司法技术处。

三十一、暂缓拍卖的期限届满或中止拍卖的事由消失后,案件审判、执行部门决定继续拍卖的,应当书面通知司法技术辅助部门,司法技术辅助部门收到通知后应于3个工作日内通知拍卖机构恢复拍卖程序。

三十二、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应当决定撤回拍卖委托: 

(一)申请执行人及其他执行债权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被执行人已经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

(二)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不需要拍卖财产的;

(三)法院经审查认为案外人对拍卖财产提出的异议理由成立的; 

(四)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五)拍卖机构、交易所与竞买人之间恶意串通的;

(六)拍卖机构不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拍卖又未能及时书面申请延长期限的;

(七)拍卖机构因经营行为违法或者违纪,受到行政处罚的;

(八)其他应当撤回拍卖委托的情形。

法院决定撤回拍卖委托,应当在拍卖会召开之前书面通知拍卖机构或交易所。各中院、海口海事法院决定撤回拍卖委托的,应当报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处备案。

因发生本条第(五)、(六)、(七)项情形而撤回委托拍卖的,法院应当重新委托拍卖机构进行拍卖。

三十三、拍卖机构接到法院撤回拍卖委托的通知后,应当于3个工作日内制作拍卖工作报告,与其他相关材料一并移送人民法院。

三十四、拍卖成交后,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审判、执行部门应当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裁定撤销拍卖结果,重新拍卖:

(一)拍卖标的权属不清或权属错误的; 

(二)买受人未支付价款致使拍卖目的难以实现的;

(三)拍卖人员不具备相关拍卖资格的;

(四)拍卖程序或者方法不符合法律法规且不可补救的;

(五)当事人提供的主要证据材料有虚假或者取得程序不合法的;

(六)不如实披露拍卖标的瑕疵,严重影响拍卖公正的;

(七)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重新拍卖的。

三十五、法院司法技术辅助部门的司法委托拍卖案件主办人与协办人,应在拍卖活动履行以下监督职责:

(一)审查拍卖师执业资格;

(二)监督拍卖机构是否按照规定及法院审定的内容发

布拍卖公告;

(三)监督拍卖机构是否按照规定引领意向竞买人实地查看拍卖标的物及对拍卖标的物进行展示;

(四)监督拍卖会过程是否符合规定和程序;

(五)监督担保物权人、优先购买权人及其他优先权人的权利是否得到保障;

(六)监督是否有暂缓、中止、撤回拍卖情况的出现;

(七)监督拍卖机构是否及时与买受人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

(八)监督买受人是否在规定期限内支付成交价款;

(九)审查拍卖报告的内容及所附材料是否符合事实,是否符合规定和要求;

(十)监督拍卖机构及交易所是否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本规程规定的行为。

三十六、法院司法技术辅助部门在收到拍卖机构提交的拍卖成交报告或拍卖流拍报告后,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制作委托拍卖工作报告,连同审判、执行部门明确要求退回的材料以及拍卖机构提交的拍卖成交报告或者拍卖流拍报告等一并移送审判、执行部门。

三十七、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本院之前相关规定与本规程不一致的,以本规程为准。

三十八、本规程由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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