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从交易的当事人来看,拍卖方式中有委托人、拍卖人和竞买人(买受人),三方缺一不可;而普通交易中当事人只有两方,即卖方和买方。
2、就交易的性质而言,拍卖的整个过程是在公众的监督之下进行,当事人受交易规则及相关法规的约束,交易价格通过群体竞价,有公认的成交标准和方式,因此,在法律上被称为公卖。
3、从商品的价格形成上比较,在拍卖中,被拍卖商品(标的物)的出售价格,由竞买人通过竞价来决定,即由买方定价;而普通交易中商品销售价格由生产厂家或批发商决定,即由卖方定价,或者由买卖双方协商定价。
4、从商品的价格竞争对手来看,在拍卖方式交易中,商品(拍品)价格的竞争是在买方即竞买人中间展开的,以出价最高者为胜;而普通交易中的价格是由买卖双方之间以讨价还价的方式存在。
5、从对买方的(或消费群体)要求来看,在拍卖方式交易中,竞买人必须向拍卖人公开其真实身份,参与竞买前必须出示身份证明及办理竞买手续;而普通交易通常对买者不限国籍、年龄、性别,任何人到商场或商店购买商品不必出示身份证明。
6、从对拍卖人的主体资格的要求来看,由依法设立的拍卖机构来举行。而普通交易中的商业企业则一般不会受到特许的限制。